通知公告
深建质安〔2014〕155号
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各新区城建局,市质量安全监督一站、市质量安全监督二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泥头车整治办《关于印发深圳市泥头车安全管理“两牌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泥安管〔2013〕6号)、《深圳市罐式车辆安全管理“两牌两证”实施办法》(深泥安管〔2013〕10号)和《关于下一阶段对列入整治范围车辆开展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意见》(深泥安管通〔2014〕33号)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工地内和搅拌站内的泥头车及槽罐车管理,结合行业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管理要求
(一)施工工地
1.工地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合法资质和取得“档案号牌”的运输企业及泥头车承担土石方运输业务,签订土石方运输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参与本工程土石方运输车辆的数量、车辆号牌、档案号牌等信息,并附相应证件复印件,同时将上述资料留在施工现场备查;
2.无“档案号牌”和四轴及以上泥头车不得进入工地从事土石方运输;
3.无“档案号牌”的槽罐车不得进入工地;
4.驶离工地的泥头车不得超平斗装载;
5.工地出入口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冲洗设施将泥头车和槽罐车冲洗干净,严禁未密闭化、车体不洁、车轮带泥、车厢带泥的车辆驶离工地;
6.工地应当建立泥头车和槽罐车进出工地台帐,设专人核查进出工地车辆证件是否齐全、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登记车辆进出工地时间、车辆号牌和档案号牌等信息,并监督驶离工地的车辆做好保洁措施;
7.工地出入口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24小时不间断监控出入口情况,视频数据留存不少于1个月。
(二)预拌混凝土搅拌站
1.无“档案号牌”和私加高车厢挡板、私加侧支撑挡板的泥头车不得进入搅拌站;
2.无“档案号牌”和40立方米(不含40立方米)以上槽罐车不得进入搅拌站;
3.搅拌站出入口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冲洗设施将进出搅拌站的泥头车和槽罐车冲洗干净,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4.搅拌出入口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24小时不间断监控出入口情况,视频数据留存不少于1个月。
二、违规处理措施
(一)施工工地
对违反管理要求的,应责令工地立即整改,给予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指注册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主任,下同)黄色警示一个月;再次违反要求的,责令工地停工整改,给予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黄色警示三个月;第三次违反要求的,除责令工地停工整改外,给予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红色警示两个月。
(二)预拌混凝土搅拌站
对违反管理要求的,应责令搅拌站立即整改,给予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企业负责人黄色警示一个月;再次违反要求的,直接给予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红色警示两个月。
三、工作要求
(一)工作分工。市、区(含新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监督的工地;搅拌站监管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做好政策宣传。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本通知传达至每一个工地和搅拌站,并做好宣讲工作,确保各工地和搅拌站读懂读透管理要求;此外,督促其在场站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相关宣传标语(内容参照附件4)。
(三)加强部门联动。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交警、交委、城管等部门的联动,对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车辆及人员,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其他部门移送我局的违规信息,一经查实,要对工地和搅拌站进行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4年12月16日
(联系人:李衍航,联系电话:83788608;姚兆平,联系电话:83788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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