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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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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重型柴油车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7.05.05 阅读:131


(征求意见稿)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2016年第4号)、《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深府[2017]1号)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重型柴油车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Ⅴ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Ⅴ标准指《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五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二、2017年7月1日起,对在我市销售、注册和转入的重型柴油车应当符合国Ⅴ标准;同时,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三、2017年7月1日起,对在我市销售、注册和转入的公交车、环卫车、旅游车、邮政车、渣土车、班车、校车、机场巴士等重型柴油车应选用安装颗粒捕集器(DPF)的国Ⅴ及以上标准的车型;同时,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四、2018年1月1日起,对在我市销售、注册和转入的重型柴油车(不包括牵引车)应选用安装颗粒捕集器(DPF)的国Ⅴ及以上标准的车型;同时,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五、2018年12月31日起,对在我市销售、注册和转入的重型柴油牵引车应选用安装颗粒捕集器(DPF)的国Ⅴ及以上标准的车型;同时,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六、自上述标准正式实施起,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七、达到上述要求的国Ⅴ标准重型柴油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


八、本通告至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


特此通告。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7年*月**日


重型柴油车国V排放标准意见征集.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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