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2016年第4号)、《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深府[2017]1号)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重型柴油车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Ⅴ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Ⅴ标准指《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五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二、2017年7月1日起,对在我市销售、注册和转入的重型柴油车应当符合国Ⅴ标准;同时,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三、2017年7月1日起,对在我市销售、注册和转入的公交车、环卫车、旅游车、邮政车、渣土车、班车、校车、机场巴士等重型柴油车应选用安装颗粒捕集器(DPF)的国Ⅴ及以上标准的车型;同时,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四、2018年1月1日起,对在我市销售、注册和转入的重型柴油车(不包括牵引车)应选用安装颗粒捕集器(DPF)的国Ⅴ及以上标准的车型;同时,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五、2018年12月31日起,对在我市销售、注册和转入的重型柴油牵引车应选用安装颗粒捕集器(DPF)的国Ⅴ及以上标准的车型;同时,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六、自上述标准正式实施起,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七、达到上述要求的国Ⅴ标准重型柴油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
八、本通告至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
特此通告。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7年*月**日
版权所有:深圳市水泥及制品协会
电话:0755-83240190
邮箱:szssnjizpxh@sina.com
粤ICP备18089132号技术支持:深圳市盈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