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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30 阅读:2050

深圳市水泥及制品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水泥及制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工作需要,协会构建深圳市水泥及制品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为协会的咨询服务组织,在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协助协会做好行业技术服务及行业的发展工作;

2. 协助协会参与政府相关部门咨询服务、项目评审和立项科研课题编制;

3. 主动宣传协会,扩大协会的影响力和权威性。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委员的入选方式为成员推荐,协会秘书处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聘任。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内部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要负责专家委员会发展方向研究及各项内部工作决议。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协会秘书处推荐,经过专家委员会全体成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党性修养;

2. 具备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履行专家职责、提出评价意见;

3. 原则上要求具有混凝土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混凝土行业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的工程师;

4. 在本专业范围内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和坚实的基础知识,且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愿意为行业发展服务。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聘期一般为四年,任界期满后专家组成员应续聘或解聘。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和工作协调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由协会秘书处组织召开,会议内容由协会秘书处根据成员单位的需求拟定,为了提高效率,根据会议的内容和重要性,可采用普通会议、网络会议、电话会议等多种方式。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 向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2. 在参与专家委员会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3. 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应承担的义务:

1.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的管理办法;

2. 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会议及活动;

3. 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的科技信息,提出开发、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建议。

第十二条 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在咨询、评审等活动中,不得超越政策规定收受报酬和其他礼品。

第十四条 对于多次不履行个人义务的专家组成员,经协会秘书处讨论后,可予以警告或除名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专家委员会成员,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说明。

 


深圳市水泥及制品协会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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